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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树摘枣被电伤 向供电方及树木管理者索赔偿

时间:09-03-26来源: 作者:Admin 收藏

上树摘枣遭电击致伤,为此,刘先生将电力维护单位北京电力公司、某运输集团、产权用电单位某汽修厂、区绿化局及所在单位某广告公司一并告上法庭。本网今天获悉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。

    2007年9月9日凌晨5点30分左右,刘先生上某汽修厂门口的枣树摘枣,遭到电击,同年11月,刘先生起诉称,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爬上了汽修厂大门前的枣树,由于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,不知道有高压电穿过枣树,且高压电绝缘表皮已经破损漏电,造成自己被高压电击伤。该高压线是某运输集团1996年架设后租赁给汽修厂。北京电力公司是电力生产和输送企业。绿化局没有及时修剪树枝致使树枝与高压线交织在一起。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,公司在凌晨5点派遣自己工作,以上情况导致事故发生。故起诉要求北京电力公司、汽修厂、绿化局、广告公司承担所花医药费及至付清之日利息。

    北京电力公司辩称,该线路产权属汽修厂所有,刘先生的损失应由汽修厂承担;公司既非该供电设备的产权人,也非维护管理人,故不同意赔偿刘先生损失。运输集团辩称,自己不是电力设施产权人,不应作为被告;刘先生是在工作中爬到枣树上受伤,刘先生的单位有责任。汽修厂辩称,高压线产权不属于自己,不同意刘先生诉讼请求。绿化局辩称,自己既不是枣树产权人又不是管理单位,对案件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,不应成为被告,请求驳回刘先生起诉。广告公司辩称,刘先生不是公司员工。

   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北京电力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的生产、输送企业,负有对电力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法定义务,对即使不属于自己公司所有的或不负有管理义务的供电线路,如需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,亦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,避免对人民生命、财产造成损害。故电力公司在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。根据北京电力公司提供的《高压供用电合同》可以认定,刘先生遭电击所处地点的高压线路产权人系汽修厂。而汽修厂作为高压电线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,对该高压线路亦负有高度的注意及管理义务。刘先生上树摘枣致使自己受伤,其自身亦存在过错。故此次触电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,应由电力维护单位、产权用电单位及刘先生本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运输集团对该段高压电路不具有相应的管理、注意义务。因此,刘先生要求运输集团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。此外,现枣树产权不明,也无证据证明绿化局对该枣树负有维护义务,故刘先生要求绿化局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。广告公司在案件中并非侵权人,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电力公司、汽修厂连带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5万余元。

    一审判决后,北京电力公司、汽修厂、刘先生均不服,分别上诉到二中院。

    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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